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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公墓应当按照森林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有条件的应当立即扑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逐级上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扑火,不得拖延和推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并在临近火场处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前线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一)中山陵园、雨花台风景名胜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半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栖霞山、珍珠泉、南郊(包括牛首山)、幕燕、老山等风景名胜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一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三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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