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2005年11月25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森林消防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第六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