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查重处。专项整治期间,各执法队要深入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凡涉嫌非法营运的,一律扣留车辆、驾驶人和相关当事人,扣留的车辆统一到指定停车场停放。对非法营运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责成车主或驾驶人务必在5日内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处理。各区要确定比较封闭的专门停车场,用于停放扣留的非法营运机动车,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看守。
专项整治期间,凡经查实属非法营运的,由成员单位按照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及处罚非法营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标准的上限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属原出租车下线车辆或克隆出租车的,由市物价局组织评估价值并摄像取证后,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属报废、拼装车的,按规定报废、拆解;属盗抢机动车或涉嫌其他刑事、治安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集中销毁。集中整治期间,适时组织开展2至3次集中销毁非法营运车辆行动,营造强大的整治声势。把以前和整治行动中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凡符合销毁条件的,集中造册,完善相关手续,履行法定程序后,分批集中销毁。
4.确保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的动态掌握,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研究,及时掌握不良苗头,严防因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社会矛盾。凡发现不良苗头的,要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有效处置,妥善化解矛盾。
(三)巩固成果、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春节)
1.巩固整治效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好主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分析前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及时查漏补缺,针对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针对性地强化整治。对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及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区域,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整治力度和密度,严防反弹。
2.建立长效机制。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主城各区整治非法营运工作日常化,切实巩固整治成效。整治期间,市交通部门将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现场处置权限委托给市公安部门。同时,公安机关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法营运的日常管理。
3.强化科学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准备运用GPS等科技手段对在册出租汽车加强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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