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招商引资和国际交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搭建现代信息服务业招商引资和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加大力度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现代信息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将其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落户广东,经认定后可对其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厅会有关部门制订。支持省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战略性投资,或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渠道。
八、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一定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作为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产品的开发以及产业化;支持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品牌培育、标准制订等产业环境建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信息产业厅等有关部门制订。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源积极参与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科技三项经费、自主创新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资金的安排都要向现代信息服务业有所倾斜。
(二)发挥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现代信息服务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从2008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新办现代信息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鼓励企业加强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符合国家规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允许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加速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具体标准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执行。鼓励企业发展出口和外包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现代信息服务产品和服务出口享受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上述税收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