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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中央驻市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 项目名称;
  (三) 建设性质;
  (四) 建设地点;
  (五) 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 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 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不予备案通知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相关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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