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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 拟建项目情况;
  (三)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 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 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 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省驻市企业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
  (二) 企业投资由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 企业投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 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
  (二)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三)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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