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九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需要适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