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平均贫困率为20%,其中国家贫困县25%。所需资金全部由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4、上述省要求由市级负担的城市(包括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由区(局)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市直学校部分。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负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上述省要求由市级负担的城市(包括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由区(局)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市直学校部分。
4、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5、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市、区)核定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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