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