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允许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同公办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允许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民办学校兼课、任教。
(十六)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十七)各企业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十八)调整教育结构,加强政策引导。要引导家长、学生把认识统一到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从2007年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的职普比例,切块下达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普通高中违规突破招生计划。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足的地方,通过资源整合,可将部分普通学校改办为中等职业学校。
(十九)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成立九江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深入研究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规律,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为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
(二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用抓“两基”工作的力度和办法来抓好中等职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经贸、发改、农业、人事、财政、物价、税务、工商、金融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谋体要大力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对于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性宣传实行免费。
(二十一)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把履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对主要领导,进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党政领导不得提拔或异地使用。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向人大、政协专题汇报中等职业教育情况,接受人大、政协检查和指导。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每年一次的督查制度,把中等职业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