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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大力发展替代能源产业项目。我市能源消费中,主要以煤炭消费为主。“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替代能源产业项目,按照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优势能源替代稀缺能源,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思路,逐步提高替代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重点发展车用燃料和替代石油产品;积极发展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大力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尽可能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7、大力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导向作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五、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以上,并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建立全市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定期联合公布全市能耗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并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
  3、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节能审计,并向当地经贸委报送节能审计报告。
  4、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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