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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协调指导,实行有效监管
  (22)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过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以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
  (23)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24)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5)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各县(市、区)必须做到乡(镇、街道)有专职统计员,村级有兼职统计员。市政府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表彰会,每两年评定一次“百强民营企业”,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加速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在选举人大代表、推荐政协委员、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对发展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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