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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15)鼓励创办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及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6)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规定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再就业人数给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非公有制企业如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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