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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税费优惠,推进全民创业
  (12)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抗骗税行为、异常申报、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等行为的,虽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销售货物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3000元,营业税起征点城市和县及县以下地区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100元。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不论其在城市、县镇或农村,凡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3)推进科技创新。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成本。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收益,前三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企业。对新办的获得省、市科技部门认可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签有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税务机关审批后,其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一企业按规定获得多项税收优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其中最高一项税收优惠。
  (14)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种养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综合利用废弃物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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