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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二)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而给予行政许可;证照不全、安全隐患拖而不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进行停业整顿、关闭;发现或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而不给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行为,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由市政府组织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每两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个人的政绩内容,供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十四)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除外),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政府批复。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
  (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要每两个月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由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入,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必要的技术装备、检测检验设备等实际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各市(县、区、山)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辖区内行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的综合性牵头、组织、督促和协调职能。
  (十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落实监管职责,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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