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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建筑施工、燃气、旅游和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作坊等。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证,坚决杜绝违规办理、越权办理行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禁区,在九江市落户的企业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应采取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开展专项检查和突击性检查,必须要有规范的情况综合记录,并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负责人在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各地、各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建立市、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各类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按危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化管理和实时监控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重大危险源(一、二级)至少每月全面督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三级)至少每两个月全面督查一次,一般危险源(四级)至少每季度全面督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各项经济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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