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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

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6号)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9日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6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积极扶持、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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