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