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0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泰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比例,由现行的单位按24%、个人按2%缴纳,调整为单位按26%、个人按2%缴纳。
二、统一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作人员的统筹比例,合同制工人按单位26%、个人2%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