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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区所辖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1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12、所辖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落实;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标准;路面整洁,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四)市环保局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所有考核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对饮用水源14项指标每月监测一次。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6、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五)市工商局
  1、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摊位经营符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销售,活禽销售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2、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
  3、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4、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注重科学合理用药,市场内禁止经营销售国家禁用的药物。

  (六)市公安局
  1、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区内无违法饲养动物现象。
  2、交通设施整洁完好,维修更新及时。
  3、城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无乱停乱放问题。
  4、市区内禁鸣路段车辆禁鸣喇叭,减少交通噪声。

  (七)市交通局
  1、城区汽车客运站点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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