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提供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7、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食服务单位及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9、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标准。
10、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11、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1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管理计划,各项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1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整治活动,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应急管理制度健全。
1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有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消除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15、餐饮业全面贯彻《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小饮食店符合卫生标准。
16、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17、医疗机构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管理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18、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9、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