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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支持70%,再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5%。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省、市及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中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参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支持50%外,其余资金各级负担各级:即市级祖代种禽场由市财政负担,县级祖代种禽场由县级财政负担。父母代种禽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市、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省和市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分别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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