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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减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护好良种家禽,促进家禽业的恢复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
  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对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除省财政给予适当照顾外,市财政也相应给予照顾。具体补助标准是: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强制扑杀的所有禽类,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地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县(市、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优惠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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