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发区、县(区)、乡(镇)、街道残疾人组织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的残疾人工作由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社区管理局)具体承担,在现有编制内确定专人负责残疾人事务。社会事业发展局(社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残联理事长,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
2、县(区)、乡(镇)残联按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县(区)残联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乡(镇)残联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县(区)、乡(镇)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县(区)残联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
3、县(区)残联由同级政府领导,设立党组,理事长为专职,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成员兼任。目前没有实行理事长专职的县(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完成专职理事长配备。残联机关工作人员按照《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管理。
4、乡(镇)、街道残联与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落实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接受上级残联的业务指导。残联主席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残联理事长由社会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5、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管;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县(区)在调整、任免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时,应提前书面征求市残联党组意见。要注重选拔、培养素质高的优秀残疾人进入县级残联领导班子。
(二)建立和完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
村(居)委会、残疾人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在残联指导下按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残疾人组织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并在经费、时间和场所上给予支持帮助。
(三)配备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
在乡(镇)、街道配备“残疾人工作协理员”,在村委会、社居委配备“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分别协助乡(镇)和街道残联理事长、村(居)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残疾人工作协(助)理员面向社会,按照公开、公正、就地、就近的原则从残疾人中公开招聘,不占编制和职数,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招聘、管理、考核及补贴办法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