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3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缴费个人负担,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劳社转[2003]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或6.8%的比例缴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须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选择比例补缴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按有关规定及选择的参保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补缴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统筹按5.6%比例缴费人员除外),也可选择按6.8%比例缴费,但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帐户;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时须首先补缴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的参保费用,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按规定补计个人帐户。补缴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以参保时执行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比例计算,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555”、“4050”人员,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后,随单位参保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