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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滞纳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滞纳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社办发[2007]4号)


  根据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我市下发了《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在具体执行上述文件中,对2007社会保险年度内(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缴费基数。选择60%为缴费基数的,必须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社办发[2007]2号)第二条规定:2007年6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为了进一步促进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及时缴纳保费,同时减轻一次性补缴人员资金压力,对一次性补缴欠费有困难的人员,可实行分期补缴。对2007年内有过补缴记录且2008年底前补齐保费的人员,其分期补缴的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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