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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7〕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5月下旬,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要求从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重庆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7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统一规划,并细化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典型引路、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制定农村消防建设规划,落实农村公共消防经费,完善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明确年度农村消防工作目标。要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内容,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要按照市里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乡镇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组织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进度,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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