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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土地规划和征用情况;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提供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标准,并提供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和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市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指导各区、县(市)农业部门配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时通报农村承包土地的变化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审批工作,指导各分、县(市)公安局配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户籍认定工作。

  三、工作程序

  1、规划征地工作程序

  由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开发需要,将即将发生的征地信息(含地段、亩数、需要安置人数、安置费和补偿费总额)预告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进行安置人员确定,社会保障资金需求测算,拟定该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需要安置人员核定、符合参加养老保障人数、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个人负担金额、村集体负担金额、财政补贴金额等),组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将表决通过的工作方案通报土地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由土地规划部门做征地批复(不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不得批准征地),由财政部门依据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另定)筹划资金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由公安部门对安置人员的户口性质、出生日期进行复核;最后由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信息录入、待遇核定、组织发放。

  2、已征地工作程序

  由村委会根据本村被征地情况,依据本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提参加社会保障申请(附工作方案,内容同上),经乡镇政府核定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向土地规划部门核准该村被征地情况(包括: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征地次数、原耕地面积、需要安置人数、安置费和补偿费总额),向财政部门核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经济状况,向公安部门核准安置人员的户籍、年龄情况;向农业部门核准安置补偿费分配情况;上述情况符合规定后由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信息录入、待遇核定、组织发放。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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