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赣劳社养〔2006〕19号文有关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待遇调整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赣劳社养函〔2006〕38号)
南昌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赣劳社养〔2006〕19号文有关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待遇调整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洪劳社养字〔2006〕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据此精神,经商省人事厅职称处、工资福利处,并参考机关事业单位对获得高级职称人员退休后增加退休费的做法,为保持此次调待企业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倾斜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增加退休费掌握上的平衡,我厅对该政策执行的口径及相关问题予以了统一明确,并于10月18日召开了调待工作会进行布置,请你局按全省统一布置的口径掌握,即:
1、1983年9月至1986年1月期间退休人员,因国家暂停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1月以后获得副高以上资格,但未被单位聘用的,可参照已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