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无社会保险的非从业城镇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40%补助。其中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按筹资标准的90%补助;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筹资标准的54%补助。
四、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被认定为本市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除外),参保缴费后2年内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补助的参保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实际参保信息,以户籍为依据(对无本市居住证但取得本市学籍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含农民工子女,以所在区县学籍为补助依据),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分担的比例,在收到参保信息后的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政府不予补助。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实施前已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未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校学生除外)在下一个参保年度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缴费将按重新参保办理。并逐步实现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挂钩。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设立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