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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 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个人自愿参保。

  第十四条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其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参保登记与缴费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办理手续、征收保险费及其它相关事宜。实行按年申报、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由居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参保、办理手续、征收保险费及其它相关事宜。实行按年申报、缴费。

第四章 政府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按筹资标准的90%补助;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筹资标准的54%补助。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按筹资标准的90%补助;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筹资标准的54%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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