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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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