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 阳 市 卫 生 局
沈 阳 市 教 育 局
沈 阳 市 民 政 局
沈 阳 市 地方 税 务 局
沈阳市 残 疾 人 联合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 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