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0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7〕132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省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下发后,对规范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土地、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一年来各地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
二、土地(矿产)交易机构从事土地、矿产交易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三、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2、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地(矿)产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真实背景资料;
4、组织购买者对拟交易的地(矿)产进行实地踏勘,对地(矿)产权属资料核实(包括四至界线)和占地面积量算,涉及到分割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在法律上给予完善分割手续;
5、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6、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地(矿)产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7、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四、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对按法律、法规进场交易者,提供上述服务、办理交易手续,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收费,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需进场交易的,不得收取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