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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信〔2007〕134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增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评选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年度评选工作。

  附件:
湖南省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评选暂行办法

  为增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采报价人员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依据省物价局《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湖南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和《湖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及时间
  评选对象为各市、州物价局和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湖南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经省局确认的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及监测定点单位承担具体采报价工作人员。评选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评选条件:
  1、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已经按照规定悬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
  2、有指定具体承担采报价的工作人员;
  3、建有采报价和台账登记工作制度,采报价台账完整、规范;
  4、现场采价、按时上报,数据上报率、准确率均达到百分之百;
  5、及时、主动反映所经营商品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价格异常波动情况;
  6、定点监测单位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积极配合价格监测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价格调查。
  (二)优秀采报价人员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符合优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评选条件;
  2、连续承担采报价工作一年以上;
  3、认真履行采报价职责,所采价格真实准确,上报及时,上报率、准确率达到百分之百;
  4、台账填写及时、整洁,保持完好;
  5、积极配合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主动及时反映市场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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