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应持《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病情稳定且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重症残疾人员、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二周。
五、门诊规定病种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个自然年度内先交纳一个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然后享受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待遇。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
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
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二)其他城镇居民因患门诊规定病种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元/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个人自付比例为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