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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4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规范门诊就医管理,依据《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7〕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门诊规定病种种类

  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暂定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

  二、门诊规定病种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限额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5000元/年;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仅限于膀胱灌注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年。

  (二)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0元/年。

  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上述两种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可以累加计算。

  三、门诊规定病种的认定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所列门诊规定病种,可携带近2年内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体检、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发给《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每年复审一次。

  认定程序及依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规定执行。

  四、门诊规定病种的就医管理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治疗原则和治疗方案确定后,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本人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可在每年复审时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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