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消〔2007〕139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关于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后,根据国家规定的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提价水平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出厂、管道运输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168号)规定,我省城市燃气经营公司供应的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22元。
二、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车用天然气与目前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的比价关系,结合我省车用天然气经营的实际情况,我省车用天然气价格暂按与目前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0.67:1的比价关系确定销售价格,全省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提高到每立方米3.28元。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地车用天然气经营公司提高的收入要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的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三、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影响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成本增支部分,可结合油价调整采取疏导出租车运价,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四、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只涉及工业及车用天然气价格,居民、公建用户(包括非营业和营业用户)等其他类用气价格仍维持原有价格水平暂不调整。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有关规定从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