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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32号)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从业人员“应参尽参、应缴尽缴”,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对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缴费基数。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还可选择60%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及《残疾人免征滞纳金审批表》),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免征滞纳金。

  三、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特困企业,经所在区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认定后,可到所在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免征滞纳金。

  四、凡是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及一市三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企业,必须按我市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一步加大商业、饮食、服务、建筑等人员流动性较大行业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力度,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并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对从业人员本人不愿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要缴纳由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

  六、机关事业单位要为编制外或临时性用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执行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单位缴费基数以上述人员上月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七、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安置职工过程中,应首先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诺缓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对确实需要实行缓缴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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