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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城市住宅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转租、改变使用性质和占用。
  第四十五条 在住宅区或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广告、占用或挖掘道路和场地、敷设管线、设置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须经房屋修缮责任人或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签订协议,并支付物业占用补偿费和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六条 住宅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棚厦或插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行封闭的阳台或安装铁栅栏超出墙面;
  (三)建筑物外吊挂物品,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
  (四)在建筑物和楼道里张贴标语和广告;
  (五)在公共场地和楼道间乱堆乱放杂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非法印制、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使用涂改、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公告其证书无效,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交易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中介机构未取得房产中介资格从事房产中介业务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房屋租金3-5倍的罚款并收回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房屋使用和维修管理规定,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住宅房屋设计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的;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增加楼面负荷、穿凿楼面、拆除连接阳台墙体、擅自改动卫生间和厨房的防水层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装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装修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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