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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印花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商品房销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印花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154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要求,强化我市房地产转让环节印花税征收管理,应将商品房销售合同买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应征印花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管环节
  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先税后证”的税源控管机制,通过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和协调,确保商品房销售合同买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承受方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之前足额缴纳印花税。其中,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之前,在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并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时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对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在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补缴税款。各基层局应根据本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状确定具体的征收模式。
  二、征收流程
  (一)纳税申报
  商品房买方、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在办理契税纳税手续前,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缴纳印花税。
  商品房买方应提供的纳税资料:身份证(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应提供的纳税资料: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二)纳税审核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录入《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并根据应税凭证所载金额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经复核无误后,输出《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须录入下列项目:
  1.纳税人名称:录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名称);
  2.身份证号:录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纳税人为单位的录入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
  3.交易价格:录入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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