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共同核实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加强费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等部门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时,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好宣传工作;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以及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其他征缴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和其他征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保密;

  (三)对缴费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监督检查询问书,缴费单位必须限期做出书面答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