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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㈢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共同协商制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并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服务标准。

  ㈣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减收或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肌肉注射费以及门诊医疗费。

  ㈤ 限额补助医疗费用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与发放

  ㈠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医院诊断书和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凭证。

  ㈡ 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交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名单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给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㈢ 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需经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 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㈠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地方财政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

  2、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3、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4、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㈡ 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㈢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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