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㈠ 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㈡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对象。
㈢ 五保户。
㈣ 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㈠ 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㈡ 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可支付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医院减免以及社会捐助后,其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负担仍然过重的,超过部分可申请补助医疗费用。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五保户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