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包括土地整理(复垦) 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市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㈠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㈡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㈢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㈣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㈤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㈠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