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茂名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54号)第十五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㈠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 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由于独立选址项目及未利用地受地域性限制,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及新增建设用地中的未利用地指标由市根据各地项目实际用地情况统一安排,不予下达。独立选址项目落户在哪里,或哪里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中的未利用地指标,则列入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