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㈡ 捐赠人和当地外事侨务局有权对捐赠款物的账目进行监督检查。
㈢ 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也要报告当地外事侨务局,接受监督。
六、坚持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㈠ 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㈡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审核,报茂名市政府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须经省侨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㈢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5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茂名市外事侨务局备案;1000万元以上的侨捐项目,报省侨办备案。
㈣ 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捐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征求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并经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参照《
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受赠单位获得拆迁侨捐项目的补偿应用于相同的公益事业用途,并按侨捐项目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确认和管理手续。
七、坚持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
㈠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受赠单位要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收据并致送感谢信。
㈡ 侨捐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要将工程建设、验收和款物使用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㈢ 具有由人民政府确认的侨捐项目的受赠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与捐赠人联系,建立受赠单位与捐赠人长期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