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引黄自流灌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引黄自流灌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3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务)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加快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良性运行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现代节水型社会,实现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引黄自流灌区水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流灌区水价

  自流灌区供水价格由干渠供水价格、支渠供水价格构成,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计价。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1、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95分调整到2.45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1.5分调整到2.0分,支渠水价仍维持每立方米0.45分标准不变;

  2、水产养殖业、生态用水:由每立方米2.30分调整到2.80分。其中:干渠水价由每立方米1.8分调整到2.3分,支渠水价仍维持每立方米0.50分标准不变;

  3、旅游、城镇和工矿企业用水:由每立方米4.00分调整到5.35分。其中:干渠水价每立方米3.84分(含排水费0.6分),支渠水价每立方米1.51分;

  4、我区供内蒙孪井滩用水:按超定额水价执行。

  各类用水价格详见附表1。

  二、水费计收办法

  实行“一费开票到户”和“一票收费到户”政策。水费的使用管理继续采取统一收取,分级使用管理的办法。具体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引黄灌区农业用水全面实行“一价制”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商发[2005]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加价

  自流灌区配水定额分夏秋灌配水定额和冬灌配水定额,详见附表2。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