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对残疾、患病老年人就医可以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
第十八条 青少年组织、学校应当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组织参加为老年人服务的相关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第十九条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持《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电铁客车;
(二)在卫生部门所属医院或者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三)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在影剧院、 俱乐部、 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以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五)免费参观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
(六)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二十条 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长寿保健补助金;县(区)卫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市、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经常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老年夫妇,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代理发放机构定期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特殊困难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老年人,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