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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第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它理由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对再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条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剥夺或者限制其合法居住权。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一条 赡养人负有保障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或者租赁手续变更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签字。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行的福利、体育彩票收益中,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第十五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属城市居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发给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或者由养老服务机构供养;属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中供养,或者落实到户分散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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